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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日期:2022-04-13  访问次数:150

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06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图工委)科研项目管理,推动我省图书情报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图工委常务委员会委托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其日常工作及会议召集由图工委秘书处承担。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三条  图工委科研项目分为立项资助和立项不资助两类。

第四条  项目选题范围为图书馆学、情报学、文献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理论研究要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实践研究要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有相关研究成果。不接受已取得正高职称的项目主持人的项目申报。

第六条  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须在2年内完成。未完成省高校图工委历年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第四章立项评审

第七条  图工委秘书处对所有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网络评审,秘书处对网络评审结果作汇总处理。在此基础上,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须达到或超过全体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立项评审的基本依据:

1)项目具有理论实践意义,对我省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2)具有原创性;

3)提出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等;

4)选题科学,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通过后,确定立项项目与经费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并由图工委行文公布。

 

第五章经费与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图工委以正式书面函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获得资助的项目由图工委下拨经费至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许可范围: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课题调研的差旅费用、课题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计算机耗材费、出版费、印刷费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监管。开支时,由项目负责人凭有效单据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应向图工委秘书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同一项目延期申请只受理一次。未申请延期者,或延期受理一次后仍未能结题的,撤销该项目立项,在撤销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省高校图工委项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图工委研究课题结题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发表论文、申请专利、软件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附上电子版,报送省高校图工委秘书处

第十五条  图工委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结题项目进行评审,给出验收意见,审定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并结题。

第十六条  对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省高校图工委秘书处存档,并颁发结题证书。对未获准结题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补充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出结题申请;如仍不能通过结题验收,则撤销该项目立项。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出版专著和发表论文均须注明“本书(文)系XXXX年度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编号XXXX)的成果”字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