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章程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简称浙江省高校图工委)是在浙江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对全省高校图书情报事业进行协调、咨询、研究和业务指导的专家组织,在业务上接受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 浙江省高校图工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的状况,向浙江省教育厅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图书情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全省高校图书馆工作的业务协作,促进高等学校图书情报事业整体化建设,推进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知和共享;
三、联系与指导各成员馆的业务工作,履行教育职能与情报职能;
四、组织和进行学术研究,交流信息和经验;
五、组织开展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受教育厅委托,对浙江省高校图书馆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组织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研究成果;
七、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反映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科研成果的资料;
八、开展对外交流,代表高校图书馆参加省外区域的交流与合作及省内其他系统图书情报工作的协作和协调。
第二章 成员
第三条 浙江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图书馆均为成员馆;非全日制高校凡有图书馆建制,也可自愿申请,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可为成员馆。
第四条 成员馆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
三、认同并认真履行《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向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统计资料;
五、承办或协办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学术、业务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浙江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浙江省高校图工委确定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成员馆为常委馆,由常委馆负责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常委馆所在学校推荐,报省教育厅备案。常务委员会任期五年。
第六条 浙江省高校图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需要聘请少数老专家担任顾问。常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专职人员若干。秘书处办事地点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秘书处成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秘书处所在学校应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浙江省高校图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某一方面或某项专门工作的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在该专业研究领域里具有一定造诣的常务委员或专家担任,成员由成员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常委会审定。各专业委员会在图工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四章 工作和制度
第八条 浙江省高校图工委成员馆要积极关心高校图书情报事业的建设,完成委托的任务,主动向省教育厅和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为推进本地区、本系统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省高校图工委各项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常务委员馆及常务委员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浙江省高校图工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常委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研究、商讨有关工作。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馆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高校图工委的经费来源:
一、成员馆缴纳的会费;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浙江省高校图工委的经费支出:
一、秘书处日常办公费;
二、出版刊物及编印资料;
三、举办或参加各种会议;
四、支持图书馆学研究,奖励先进、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浙江省高校图工委的财务实行托管制度,挂靠秘书处单位财务处,依照国家财务法规实行规范化管理。秘书处每年向常委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常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解释权归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秘书处。